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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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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污水收集单位应【加,强对公共排水管【网和受?委,。托管理的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划分:一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城市道路规划边线】为,界
【。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污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落实管?理和维护单位污【水收集单《位负:责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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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粪便污水出!水井:至化粪池后》第一只井移》交给环卫《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环卫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污!水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污水输送主干】线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口【。径,400毫米以上不满!8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2米;口径8—0,0毫米以上不满1】2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4米;《口径:1200毫米—及以上管《道两:侧各6米
!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事》先,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并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查明?有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和补救措—施;因作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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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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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水:。户不得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压排放的应事先征!得污水收集单位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污水收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污水收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污水】收集:。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排,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排—水户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污水收》集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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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遇突发【事件:或,者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污【水收集单位可以采】取调节排《污量:、,调整排污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污,水收集单位的调【度
!使用公共《排水设施不能间【断,。排污的排水》。户可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管理按—照有:关,污水处?理厂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切实做好设【施养护?和维修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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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当保持?不间断运行》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污】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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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产权单》位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相应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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