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
第二十!条 污水收集单【位应加强《对公共排水管—网和受委托管理【的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划分一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城市道路规划边线!为界 ?。
: :。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污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落:实管理和维》。护单位污水收集单位!负责指导和服务【 ,
》 :建,筑物粪便《污水出水井至—化粪池后第一只井移!交给环卫《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环:卫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污水【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污水!输送主干《线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口径400—毫米以上不》满8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2米;口径80!0毫米以上不满【1,2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4米;》口,径120《0毫米及以上—管道两?侧各6米
【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事先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并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查明有—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和《。补救措施;因—作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
, ? 排水户不得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压《排放:的应事先《征,得污水收集单位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污水收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污水收】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污水收集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排《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排水户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污,水收:集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六条 遇突发事!件或:者,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污【水收集单位可以【采取调节排污量、调!整排污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污水收集单—位的调度 【
,
使用公共】排水设施不能间断排!污的排水户》可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管理按照》有,关污水处理厂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切实做好!设施养护和维—修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 : , , 第二?十九条? 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当保持】。不间断?运行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污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产权—单位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相应【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