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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 , 第二十条 污【水收集单位应加强对!公共排?水管网?和受委托管理的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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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划分一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城《。市道路规划边—线为界
【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污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落,。实管理和维护单位污!水收集单《位负责指导和—服务
》 《 建筑物粪便污水出!水井至化粪池后【第一只井移交—给环卫?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环,卫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 污水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第二》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污水输!送,主干线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口径4!00毫米以上不满8!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2米;口》径800毫米—以,上不满12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4米;口径120!0毫米及以》上管道两侧各6米】
【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事先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并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查:明有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和补救措施;因】。作,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 排—水户不得《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压排放的应事—先征得污水收集单】位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污水收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污水收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污水:收集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排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排水!户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污水收集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六条 遇突发!事件或者《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污水收集单位可】以采取调节排污【量、调整排》污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污水收集单位的调度! , ,
》 使用公共排水设施!。不能间断排污—的排水户可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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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管理按照有关污水】处理:厂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切实—做好:设施养护和维修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 第二【十九条 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当保持不!间断运行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污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产,权单位?。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相应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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