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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 第二》十条 污水收集【单位应?加强对公共排水【管,网和受委托管理【的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划分一般以—接驳:井为:界无接?。驳井的以城市道路】规划边线《为界 ?
》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污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落实管【理,和维护单《位污:水收集单位》负责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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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粪便【污水出水井至化粪池!后第一只井移—交给环?卫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环卫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污水工【程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第二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污水:。输,送,主干线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口径400毫米以】上不满8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2米;口径》80:0毫米?以上不满12—00毫米的管道【两侧:各4米;口》。径1200》毫米及以上管道两】侧各6?米
】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事先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并—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查明【有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和补!救措施;因作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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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污—水收: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 排水户不!得,。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压排放的应事先征】得污水收集单—位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污水》收,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污水收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污水收集】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排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排水《户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污水收集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 : 第二十《六条 遇突发事【件或者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污水收集单位!可以:采,取,调节排?。污量:、调整排污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污水】收集单位的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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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公共【排水设施不能间断】排污的排水》户可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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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管理!按照有关污水处【理厂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切》实做好设施养护和】维修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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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 , , 第二》十九条 《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当保持《不间:断运行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污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产权单位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相应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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