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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排【水设施建设 】  :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收《集、处理污水的公】共管网、《检查井、阀》门井及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排水设施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管道等自建排水设!施    ! 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原则;已建】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前应—当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 【 ?   —第,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有污水》排放:的,其总:概,算应当?包括: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 ,    — 第?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 —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污《水收集和处理单位自!。筹、:受益者?。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筹集 】 , , 第七条 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和设计图纸【会审:应吸:收建:设、污水收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   第八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    】 第九《条 排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 建设单《位对竣工的》排水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其中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机构送交《竣工档案;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和污水收集单!位提交竣工档案【 , ,    【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