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排水!设施:建设: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收集、处理污水【的,公共管网、》检查井、阀门井及】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排水设】施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管道等自建排水【设,施 :  》 , : 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 :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原则;《已建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前》应当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    ! 第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有污水排—放的其总概算应【当包括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   《 第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污》水收集和《处理单位自筹—、受益者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筹:集,    】 第七条 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和设计图纸会【审应吸收建设—、污水收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 ,    — 第八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    》 第九条 排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   建【设单位对竣》工的排水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其中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机构送交竣工【档案;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和污水收集—单位提交竣》工档案?   【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