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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水设施建设【
—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收集》、处理污水的公共】管网、检《查井、阀门井—。及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排水—设施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管道等自—。建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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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原则;已】。建,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前应?当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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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有污水排放的—其总概算《应当包?括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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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污水:收集和处理》单位自筹、》受益者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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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和—设计图纸会审应【吸收建设《、污水收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
】 :第八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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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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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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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对【竣,工的排水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其中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机构送】。交竣工档案;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和》污水收?集单位提《交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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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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