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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排【水设施建设 【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收集、?处,理污水的《公共管网、检—查,井、阀门井及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排《水设施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管道等自【建排水设施 【 ,    》 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原则;已建!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前应:当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 》    】 第?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有—污水排放的其总概】算,应,当包括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   》 《第,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 《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污水收集和处理】单位自筹、》受益:者,。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筹集  】  》第七条 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和设计图纸会审应】吸收建设、污—水收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 :   第【八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   —第九条 排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对竣工的】排水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其中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机构送交竣工档!案;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和—污水收集单位提【交竣工档《案, 》  :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