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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
,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
?。 ,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
, 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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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
第三?十条(鉴定费用)】
》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