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 ,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 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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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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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鉴定?费用)
【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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