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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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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 ,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 ?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 ?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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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
? 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 ?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第《三十:条(:鉴定费用《)
《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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