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伤认:。定
?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 ,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
?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 ,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