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伤认定
《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 :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 ,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 (四)认定结【论,;
《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