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伤认定
—。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 :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第十?九,条(受理)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
,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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