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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
》 》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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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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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缴费原则)
!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 第九《。条(缴费基数)
!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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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费率)《。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
—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 【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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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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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 , ,。。 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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