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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七?条(:基金来?源) — :  :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 第八条【(缴费原《则,)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 第【九条(缴费基数)】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 《 第十条(费率】)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    】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  —  : 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