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材料
5.4.1 材料的一般要求
5.4.1.1 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下的温度。
5.4.1.2 金属部件(耐腐蚀的材料除外)应电镀、喷漆、搪瓷或其他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
5.4.1.3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对人体不产生有害化学变化的材料或进行过适当表面处理的材料制成,并不得产生有害物质,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不锈钢件,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搪瓷件,应符合GB 4806.3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聚四氟乙烯涂层,应符合GB 4806.10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5.4.1.4 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试验后应符合:
a)耐腐蚀性能:表面应无腐蚀,镀层和漆膜应无气泡、脱落和生锈现象;
b)搪瓷耐钢球冲击性能:搪瓷无脱落现象;
c)保温和隔热材料阻燃性能:应不燃或在1min内自然熄灭;
d)耐油性能:不变形、不影响使用。
5.4.2 密封材料
5.4.2.1 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和旋塞阀用润滑脂应与使用燃气的特性相适应。
5.4.2.2 作密封填料用的垫圈、垫片等,经耐燃气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应小于20%,而且不应有影响使用的软化及脆化现象。对橡胶制品,正戊烷试验后其渗漏量应小于0.005g/h。
5.4.2.3 旋塞用润滑脂经耐燃气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在20℃时应小于10%,在4℃时应小于25%。试验后的密封性能合格。
5.4.3 保温材料
对接触面无腐蚀,在使用中不产生异味。
5.4.4 导电材料
导电材料应使用铜、铜合金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其中用于需要弹性的部位及其他部件上必需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
5.4.5 燃气导管及点火燃烧器导管
燃气导管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点火燃烧器导管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6 旋塞阀
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
5.4.7 喷嘴
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8 喷嘴座
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
5.4.9 空气调节器(风门)
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10 燃烧器
5.4.10.1 燃烧器火孔部位应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
5.4.10.2 灶具的燃烧器从喷嘴燃气出口处到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按燃烧器耐过热试验方法进行回火试验15min,燃烧器应无影响性能的变形。
5.4.11 锅支架
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
5.4.12 盛液盘
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13 烤箱内壁、烤盘、烤架及烘烤器辐射板
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在使用中不能出现因热分解而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5.4.14 饭锅内锅
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15 熄火保护装置火焰检测器
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并且在高温环境下不应产生氧化层。
5.4.16 集成灶
5.4.16.1 吸烟口应采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16.2 风机入口到风机出口的部件应采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
5.4.16.3 玻璃盖板应为钢化玻璃。
5.4.16.4 排烟装置宜采用金属材料,当采用其他材料时应采用阻燃材料。
5.4.16.5 导油管应采用耐油、阻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