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结构
5.3.1 结构的一般要求
5.3.1.1 灶具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中不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5.3.1.2 灶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不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5.3.1.3 灶具整体结构向任何方向倾斜15°时不翻倒,零部件不脱落。
5.3.1.4 灶具的燃烧器(不含室外使用产品,如:燃气烤炉)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独立的燃气阀门。见图1。
5.3.1.5 电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应经手动复位,方可使用。
5.3.1.6 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失效时,熄火保护装置应能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5.3.1.7 燃烧器的燃烧状态应便于观察。
5.3.1.8 燃气导管应符合:
a)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
b)点火燃烧器的燃气导管内径应不小于2mm。
c)燃气导管用焊接、法兰、螺纹等方式连接时,其结构应保证其密封性能。
d)灶具的硬管连接接头应使用管螺纹,管螺纹应符合GB/T 7306.1、GB/T 7306.2、GB/T 7307的规定。灶具的软管连接接头应使用图2所示的结构(ф9.5mm或ф13mm)。
e)管道燃气宜使用硬管(或金属软管)连接。当使用非金属软管连接时,燃气导管不得因装拆软管而松动和漏气。软管和软管接头应设在易于观察和检修的位置。
f)软管和软管接头的连接应使用紧固措施。
5.3.1.9 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5.3.1.10 旋钮在正常使用中被抓握时,应使操作者的手不可能触及那些温升过高的零件。
5.3.1.11 石棉不应用于灶具的结构之中。
5.3.1.12 带盖板的灶在使用状态下,盖板不应自行下落,在盖板与灶面夹角小于60°时,燃气通路应处于关闭状态,且不应自行打开。
5.3.2 灶结构
使用非金属材料作面板,当面板破碎时应满足:
a)碎片不得飞溅;
b)烹调器皿不倾倒。
5.3.3 烘烤器结构
烘烤器排气口上放置容器时,不得影响烟气排出。当不能放置容器时,应在易见处用文字标明。
5.3.4 烤箱结构
5.3.4.1 烤箱门荷载试验时应稳定,不得产生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损坏现象。
5.3.4.2 不带点火装置的烤箱,应为只有打开烤箱门才能露出火孔并点燃的结构。
5.3.4.3 烤箱内燃烧器火孔应便于清扫,且不易为溢液所灭火。
5.3.4.4 烤箱的烤盘拉出三分之二时,不应产生滑脱现象,具有锁定装置的应在锁定位置上。
5.3.4.5 烤箱的排气口不应设在箱体的背面。
5.3.4.6 烤箱内装有热风循环风机的,当打开箱门时,风机应停止运转;并应保证在放入和取出烤物时不会产生危险;风机应装有保护框和保护网。
5.3.4.7 烤箱内的照明设施应装有保护罩。
5.3.5 饭锅结构
煮沸的水等不能浇到饭锅的自动熄火装置上。自动熄火装置不应产生过热现象。
5.3.6 烤箱灶结构
5.3.6.1 烤箱和灶的燃气管路应采用金属管连接。
5.3.6.2 烤箱和灶应各自独立控制。
5.3.7 集成灶结构
5.3.7.1 集成灶在使用状态下应具有唯一的燃气进口,并使用管螺纹。
5.3.7.2 集成灶的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
5.3.7.3 集成灶的燃气管路应采用金属管连接。
5.3.7.4 集成灶上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孔、螺栓过孔等不应开在燃气通路上;除测量孔外,其他用途孔和燃气通路之间的壁厚不应小于1mm。
5.3.7.5 集成灶内不应放置燃气钢瓶。
5.3.7.6 集成灶应设置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5.3.7.7 集成灶在使用状态下,应只有唯一的电源输入接口,其余备用接口应有效封闭。
5.3.7.8 集成灶的结构应避免燃气泄漏积存引起爆炸。
5.3.8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5.3.8.1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应为Ⅰ类灶具、Ⅱ类灶具或Ⅲ类灶具。
5.3.8.2 Ⅰ类灶具应有安全接地措施,接地电阻应符合表6的规定。
5.3.8.3 灶具内部的电热元件应可靠支撑,即使电热元件断裂,电热导线也不应与金属部件接触。
5.3.8.4 电热元件不应设计成可见灼热元件。
5.3.8.5 灶具的外壳应设计成必须使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结构,并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5.3.8.6 灶具的运动部件,应兼顾灶具的使用和工作来放置或封盖,以便在正常使用中对人身伤害提供充分的防护。
5.3.8.7 防护性外壳、防护罩和类似部件,应是不可拆卸部件,并且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3.8.8 在正常使用时,灶具的结构应使其电气绝缘不受到在冷表面上可能凝结的水或可能渗漏的液体的影响。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X3,并按GB 4208-2017中14.2的规定试验。
5.3.8.9 灶具使用的安全特低电压从电网获得时,应通过一个安全隔离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绝缘应符合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要求。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9212.1的规定。
5.3.8.10 灶具的结构应使得如绝缘、内部布线、绕组、整流子和滑环之类的部件不暴露于油、油脂或类似的物质。但是如果其结构决定绝缘要暴露在诸如油或油脂之类的物质中,则这些物质应具有足够的绝缘性能,以不损害对本标准而言的合格程度为准。
5.3.8.11 自复位热断路器和过流保护装置的意外再次自动接通,不应引起危险。
5.3.8.12 非自复位控制器的复位钮,如果其意外复位能引起危险,则应使其不可能发生意外复位或加以保护。
5.3.8.13 对防止接触带电部件,防水或防止接触运动部件的不可拆卸零件,应以可靠的方式固定,且应承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
5.3.8.14 用来指示开关或类似元件挡位的手柄、旋钮和类似件,如果其位置的错误可能引起危险,则应不可能将其固定在错误位置上。
5.3.8.15 有效地防止带电部件与热绝缘的直接接触,除非这种材料是不腐蚀、不吸潮并且不燃烧的。
5.3.8.16 木材、棉花、丝、普通纸以及类似的纤维或吸湿材料,除非经过浸渍,否则不应作为绝缘使用。
5.3.8.17 灶具的结构应使下垂的电热导线不能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接触。
5.3.8.18 用保护阻抗连接的部件之间,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隔开。
5.3.8.19 在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由于磨损而减小到低于表9的规定值。如果任何的电线、螺钉、螺母、垫圈、弹簧或类似零件变松或从原位置上脱落,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减小至表9规定值的50%。
5.3.8.20 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的设计或保护,应使灶具内部部件磨损而产生的尘埃或脏物的沉积,不会使其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减小到低于表9的规定值。
5.3.8.21 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对Ⅱ类结构,这类液体不应与基本绝缘或加强绝缘直接接触。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5.3.8.22 操作旋钮、手柄、操纵杆和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除非当其上的零件被取下后,轴是不易触及的。
5.3.8.23 对正常使用中握持或操纵的手柄、操纵杆和旋钮,即使绝缘失效,也不应带电。如果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是金属制成的,并且它们的轴或固定装置在绝缘失效的情况下可能带电,则它们应该用绝缘材料充分地覆盖,或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部分与它们的轴杆或固定装置隔开。
5.3.8.24 电容器不应连接在一个热断路器的对应的两触头之间。
5.3.8.25 保护阻抗应至少由两个单独的元件构成,这些元件的阻抗在灶具的寿命期间内不可能有明显的改变。
5.3.8.26 内部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布线槽应光滑,而且无锐利棱边。布线的保护应使它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坏的毛刺、冷却用翅片或类似的棱缘接触。其内通过绝缘线的金属软管,应有平整、圆滑的表面或带有衬套。应有效地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
b)带电金属线上的绝缘串珠和类似的陶瓷绝缘应被固定或支撑,以使它们不能改变位置;它们不应安放在锐利的边缘或锐利的角棱上。如果绝缘串珠是在柔性的金属导管内,除非该导管在正常使用时不能移动,否则它们就应被装在一个绝缘套内。
c)裸露的内部布线应是刚性的而且应被固定,以使得在正常使用中,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能减小到低于表9的规定值。
d)内部布线的绝缘应能经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电气应力。其绝缘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T 5023.3或GB/T 5013.4所规定的要求。
e)当套管作为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来使用时,它应采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在位置上。
f)对内部布线施加2N的力拉扯时,不能接触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内部耐高温线除外)及运动部件。
g)内部布线贯穿金属孔时,金属表面应光滑或配有套管。
h)用接插件连接内部布线时,在连接处施5N力不应脱落。
i)黄/绿组合双色的导线,应只用于接地导线,它连接在灶具的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之间。
j)多股绞线在其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使用铅-锡焊将其焊在一起,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能使得此处不会出现由于焊剂的冷流变而产生不良接触的危险。
k)铝线不应用作内部布线。
5.3.8.27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a)额定电流不超过16A的灶具应采用带插头的电源软线连接电源。
b)插头均不应装有多于一根的柔性软线。普通硬橡胶护套的厚度应符合GB/T 5013.4-2008中表3和表5的规定。
c)电源软线的导线,应具有不小于表8中所示的标称横截面积。
d)在将软线模压到外壳的局部时,该电源软线的绝缘不应损坏。
e)软线固定装置的位置应使它们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触及,或者其结构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把软线装配上。
f)电源软线的绝缘导线应使用基本绝缘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再次隔开,该绝缘可以用电源软线的护套或其他方法来提供。
g)电源软线应使用符合GB/T 5023.3或GB/T 5013.4-2008规定的软线。
h)Ⅰ类灶具使用的电源软线应有一根黄/绿芯地线。
i)电源软线的导线在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通过铅-锡焊将其合股加固,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使其不因焊剂的冷流变而存在不良接触的危险。
j)电源软线不应与灶具的尖端或锐边接触。
k)软线入口应带有衬套,或其结构应使电源软线护套能在没有损坏危险的情况下穿入。软线入口衬套应:
——具有的形状能防止电源软线损坏;
——是不可拆卸部件。
在软线入口处,电源软线的导线与灶具外壳之间的绝缘应由导线的绝缘层和另加至少有两层单独的绝缘构成。
如果软线入口处的外壳是绝缘材料的,则只要求一层单独的绝缘。
l)带有电源软线的灶具,应有软线固定装置,以使导线在灶具内的连接处免除张力和扭矩,并保护导线的绝缘防止磨损。
应不能将软线推入灶具,达到能使软线或灶具内部部件损坏的程度。
通过目测、手动试验并通过下述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当软线经受100N的拉力和0.35N·m的扭矩时,在距软线固定装置约为20mm处,或其他适合点做一标记。然后,以同样的力拉软线25次,拉力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不得使猛力,每次持续1s。在此试验期间,软线不应损坏。
试验后软线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mm,并且导线在接线端子内的位移不应超过1mm。在连接处不应存在明显的张力,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减小到低于表9的规定值。
5.3.8.28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a)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值。
b)接线端子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要在将螺钉和螺母尽可能拧松的情况下进行测量,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9所示值的50%。
c)穿通绝缘材料外部零件上的狭孔或开口的距离,要测量到与易触及表面接触的金属箔上。用图3所示的试验销,将金属箔推入棱内和类似的位置,但不要压进开口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必要的话,在测量时,对电热元件以外的裸露导线上的任意点、对温度控制器或类似装置的无绝缘的金属毛细管上的任意点和金属壳的外表面要施加一个力,以力图减少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2)此力用图3所示的试验销施加,其值如下:
——对裸露导线、温度控制器的无绝缘毛细管、导电性软管、在灶具内部的金属箔以及类似部件为2N;
——对外壳为30N。
d)对工作电压小于或等于250V的情况,金属部件间穿通绝缘的距离,如果是用附加绝缘隔开的,不应小于1.0mm;如果是用加强绝缘隔开的,不应少于2.0mm。
5.3.8.29 耐热:其恶化可导致灶具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那些由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用来支撑带电部件(包括连接)的绝缘材料零件以及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材料零件,应充分耐热。
5.3.8.30 耐漏电起痕:跨越其上可能出现漏电起痕路径的绝缘材料应对耐漏电起痕具有足够的抵抗能力,此时要考虑工作条件的严酷性。
5.3.8.31 元件:
a)在其合理应用的条件下,各类电器零部件、电子元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b)灶具的电源线连接端子,可以使用钎焊、熔焊、压接和类似的连接方法来进行外部导线的连接。接线端子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源软线的接线端子应适合于它们的使用目的。用螺钉夹紧的接线端子和无螺钉接线端子,不应用于扁平双芯箔线的连接,除非这种箔线的端头装有一个适合与螺钉接线端子一起使用的装置。
2)不借助于工具帮助应触及不到接线端子,尽管其上的带电部件是触及不到的。
3)接地端子:
——Ⅰ类灶具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并可靠地连接到灶具内的一个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
——接地端子的夹紧装置应充分牢固,以防止意外松动。
——电源线的接线端子或软线固定装置与接线端子之间导线的长度的设置,应使得如果软线从软线固定装置中滑出,载流导线在接地导线之前先绷紧。
c)螺钉应符合以下要求:
1)紧固装置和电气连接失效可能损害对本标准的合格程度的,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
2)电气连接的结构,应使接触压力不通过那些易于收缩或变形的绝缘材料来传递,除非金属零件有足够的回弹力能补偿绝缘材料任何可能的收缩或变形。
3)宽螺距(金属板)螺钉不应用于载流零件的连接,除非它们以彼此直接接触的方式压紧那些零件。
4)自攻螺钉不能用作载流零件的电气连接,除非它们能形成一种完全标准形状的机械螺钉螺纹。这种螺钉如果可能由用户或安装者操作,则除非其螺纹是挤压成形的,否则不应使用。
5)只要在正常使用中它一定不妨碍连接,并且在每个连接处至少使用两个螺钉,则自攻螺钉和宽螺距螺钉可以用来提供接地的连续性。
6)灶具的不同部件之间进行机械连接的螺钉和螺母,如果它们也进行电气连接,或提供接地连续性,则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