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性能
5.2.1 气密性
灶具的气密性应满足:
a)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07L/h;
b)自动控制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55L/h;
c)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0-1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5.2.2 热负荷
灶具的热负荷应满足:
a)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
b)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c)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气电两用灶和集成灶应有一个主火燃烧器,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kW。
5.2.3 燃烧工况
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要求。
5.2.4 温升
温升不应超过表3所示的值。
5.2.5 储气罐压力上升最大值
储气罐内的压力上升最大值应符合表4要求。
5.2.6 耐热冲击
5.2.6.1 烤箱门、燃气烤炉观察窗玻璃耐热冲击无破裂。
5.2.6.2 灶面钢化玻璃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CJ/T 157-2017要求。
5.2.6.3 陶瓷面板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CJ/T 305-2009要求。
5.2.6.4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破碎后不应飞溅。
5.2.7 耐重力冲击
5.2.7.1 灶面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性能应符合CJ/T 157-2017要求。
5.2.7.2 陶瓷面板耐重力冲击性能应符合CJ/T 305-2009要求。
5.2.7.3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破碎后不应飞溅。
5.2.8 安全装置
5.2.8.1 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开阀时间≤10s;
b)闭阀时间≤60s。
5.2.8.2 饭锅温控装置
饭锅温控装置的闭阀温度应为试验处水沸点的+0.5℃~+4.5℃。
5.2.8.3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油的最高温度≤300℃。
5.2.8.4 集成灶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明火进入到烟道后30s内应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产品经防火试验后,其气密性、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5.2.9 电点火装置
点10次应有8次以上点燃,且不能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5.2.10 使用性能
灶具使用性能应满足表5要求。
5.2.11 电气性能
5.2.11.1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气性能应满足表6要求。
5.2.1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应满足当电源突然断电时,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5.2.11.3 使用直流电源的灶具,当直流电源电压异常时,应满足: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电压低落到零伏,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5.2.12 耐用性能
灶具的耐用性能应满足表7要求。
5.2.13 耐振动性能
灶具装箱后经10Hz频率、5mm振幅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各30min振动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气性能应符合5.2.11的规定,不妨碍使用。
5.2.14 耐跌落性能
灶具装箱后按6.18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其电气性能应符合5.2.11的规定。
5.2.15 包装承压性能
灶具装箱后按GB/T 1019给出的方法进行压力堆码试验后,包装件高度与试验前高度之差小于1cm/m。
5.2.16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要求
5.2.16.1 吸排油烟装置要求应符合GB/T 17713-2011中5.2、5.7的规定。
5.2.16.2 集成灶单独运行吸排油烟装置噪声要求应符合GB/T 17713-2011中表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