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 建标库

5.2  性能

5.2.1  气密性

    灶具的气密性应满足:

    a)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07L/h;

    b)自动控制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55L/h;

    c)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0-1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5.2.2  热负荷

    灶具的热负荷应满足:

    a)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

    b)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c)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气电两用灶和集成灶应有一个主火燃烧器,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kW。

5.2.3  燃烧工况

    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要求。

5.2.4  温升

    温升不应超过表3所示的值。

5.2.5  储气罐压力上升最大值

    储气罐内的压力上升最大值应符合表4要求。

5.2.6  耐热冲击

5.2.6.1  烤箱门、燃气烤炉观察窗玻璃耐热冲击无破裂。

5.2.6.2  灶面钢化玻璃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CJ/T157-2017要求。

5.2.6.3  陶瓷面板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CJ/T305-2009要求。

5.2.6.4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破碎后不应飞溅。

5.2.7  耐重力冲击

5.2.7.1  灶面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性能应符合CJ/T157-2017要求。

5.2.7.2  陶瓷面板耐重力冲击性能应符合CJ/T305-2009要求。

5.2.7.3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破碎后不应飞溅。

5.2.8  安全装置

5.2.8.1  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开阀时间≤10s;

    b)闭阀时间≤60s。

5.2.8.2  饭锅温控装置

    饭锅温控装置的闭阀温度应为试验处水沸点的+0.5℃~+4.5℃。

5.2.8.3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油的最高温度≤300℃。

5.2.8.4  集成灶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明火进入到烟道后30s内应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产品经防火试验后,其气密性、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5.2.9  电点火装置

    点10次应有8次以上点燃,且不能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5.2.10  使用性能

    灶具使用性能应满足表5要求。

5.2.11  电气性能

5.2.11.1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气性能应满足表6要求。

5.2.1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应满足当电源突然断电时,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5.2.11.3  使用直流电源的灶具,当直流电源电压异常时,应满足: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电压低落到零伏,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5.2.12  耐用性能

    灶具的耐用性能应满足表7要求。

5.2.13  耐振动性能

    灶具装箱后经10Hz频率、5mm振幅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各30min振动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气性能应符合5.2.11的规定,不妨碍使用。

5.2.14  耐跌落性能

    灶具装箱后按6.18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其电气性能应符合5.2.11的规定。

5.2.15  包装承压性能

    灶具装箱后按GB/T1019给出的方法进行压力堆码试验后,包装件高度与试验前高度之差小于1cm/m。

5.2.16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要求

5.2.16.1  吸排油烟装置要求应符合GB/T17713-2011中5.2、5.7的规定。

5.2.16.2  集成灶单独运行吸排油烟装置噪声要求应符合GB/T17713-2011中表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