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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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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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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 《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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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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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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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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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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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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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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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五十》条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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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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