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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七条 】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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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 第二十》九条 ?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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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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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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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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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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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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