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 ?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 ,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   第三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