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  第五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