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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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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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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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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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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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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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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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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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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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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五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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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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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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