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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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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 】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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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 第九条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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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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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第十一条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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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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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 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 第十六条 —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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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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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二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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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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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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