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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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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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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 第?八条 ?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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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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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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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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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二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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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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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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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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