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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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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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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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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 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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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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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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