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 《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