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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 ,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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