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