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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 ,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 ?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 (: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 (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