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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 ?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
《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 , (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
(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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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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