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项目都必须》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作的专!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领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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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人民防空、治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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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永】。久性建筑或其他工】程设施均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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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环】境工程、人防—工程;
! 2、【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 :3、:各类管网、线路【、,公,路、铁?路,、河道、桥涵、【泵站、水闸;
! 》 4、稆—类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建设工程;
! 【5、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室外装璜; 【
《 《 :6、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图件;】
! 2?、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核规划状况查勘建!设基:地及四邻现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依据; 《
《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建】筑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4、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灰线和墙基【(,±0)经查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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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规定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所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规划管理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 在施工期间确!因需要变更规—划的应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1—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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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签章!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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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绘制实【测比例尺为1500!或1100》0的工程总平—面图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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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依法全部【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不得保留或转让!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项》规划指标《要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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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建筑的》间距建成区不小于1!1未建成为112】最小:间距:为11;
【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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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快速道—路(宽度《40-6《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
】 2【。、交:通性:主,干道(宽《度4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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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生—活性主干道(宽度】36-4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 4、【次,干道(宽度24【-30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 :。 5、一般道【路,(宽度12-2【0米:)建筑?。高度4米以上8【米以下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
《 : 6《、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米!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 【7、房屋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 — 8、房屋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规定的】城,市道路?退,让线
第四!。十三条 市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管—线的敷设、》管线施?工等规划管理按照】。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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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武进市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定点和建—。设申请?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核发"一书】两证"
第】四十:五条 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一,。书两证"规定和城市!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有—关检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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