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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项目都必须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作《的专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领《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人民防—空、治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永久性建筑!或,其,他工程设施》均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环境:工程、人防工程【; 《        】2、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    》     3、各类!管网、?线路、公路》、铁路、河道、桥】涵、泵站《、水闸;   !      —4、稆类《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建设《工程; —   ?。     5、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室【外装璜;  】。     》  6、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图《件;    】     2、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核:规划状况《查勘建设《基地及四邻》现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依据;》 ?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建筑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    4、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灰线—和墙基(±0)【经,查,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规?定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所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规》划管理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 《在施:工期间确因需要变更!。规划的应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1!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签章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绘制!实测:。比例尺为15—00或?11000》的工:程总:平面图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十,一条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依法全部拆除 】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不得?保,留或转让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项规划指标要【满足规范要求—。     (一)!住宅建筑的间—距建成区不小于11!未建成为11—2最小?间距为?11:;    —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  1?、快速道路(宽度4!0-6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 —  : ,      2【。、交通性主干道(宽!度4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0米;  】       3】。、生活性主》干,道(宽?。度36?-4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 4、?次干道(宽》度2:4-30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5、一!般道路(宽度12-!20米)建》筑高度4米以上8】米以下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   6《、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米,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  :7、房屋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      8、房!屋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规》定的:城市道?路退让线 》 《第,四十三条 》市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管线!的,敷设、管线施—工等规划管理按照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武进市】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定点和!建设申请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核发"—一书两证"》 第四十五条! 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一,书两证"规定—和城市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有关检查!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