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项目—都必须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作的专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领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人民防空—、治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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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永久性建筑!或其他工程设施均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环》境工程、《人防工程《;
》 — 2、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 3、各【类管:网、线路、公—路、铁路《、河道、桥涵、泵】站、水闸;
】 4!、稆类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建设工程;!
》 , 5—、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室外装【璜;
! 6、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图件; 】。
— 2、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核规—划状:况查勘建《设基地及四邻现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依据?。; :
—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建筑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4、【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灰线和墙基(±】0)经?。查,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功能按?规定设置停车场(】库)、污染治理工】程、消?防设施、人防工程】、供电、电讯、供水!、绿化及其它辅助设!施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所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规划【管理要求进行设计】
?。
,第,三十八条《 在施工期间—。确因需要变更规划的!应,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1!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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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签章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绘制实测【比例尺为150【0或11000的】工程总平《。面图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十一条?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依,法全:部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不得【保留:或转让
《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项规划!指标要满足规范要求!
《 (?。一)住宅建》筑的间距建成区不小!于11未《建成为?11:2最小?间距为11;—
》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1、快速道!路(宽度40-【6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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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通性主干道(宽】度4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0米;!
【 : 3、《生活性主干》。道(宽度36-4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4、次干道(宽度】2,4-30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5、一【。般道路(宽度12-!20米)建筑—高度4米以上8米】以下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 】6、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米,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 ? ,。 7、房屋【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
》 《8、房屋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规,。定的城市道路退【让线
《
第四十三【条 市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管线?的敷:。。。设、管线施工等【规划管?。理按照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武?进市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定点《和建设申请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核发"一》书两证"
】第,四十五条《 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一书两证"规定和!城市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有关检!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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