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一)选址意见书】的核发?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下列】项目应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
: 》 1、新征、拨】用土地的《;
— —2、:通过出让、转让【和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3、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 】4、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营实体【需要:使用土地的;
】
【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
(【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2?、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察、核查》用地及四邻现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3、【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属,于国家和省》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
》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范围和程序【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范围【
— : 1、新》征新拨建设》用地;
》。
— , 2、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
! 3、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用地; 】
? 4】、以前虽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新的建设!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设用地《;
【 , 5、临时建!设用地应《。。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并提【供用地范围的实侧】现状地形图及其他指!定,。。的,图件;
【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要点》;
! 3、》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地用地不准—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中规定的建设用地!。可以分期《办理用地手续但【未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用地:界,线及建设《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后》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后1年?内未使用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迁移、兼并、【。调整: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涉及到建【设用地的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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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址应当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用地】的要求
》 :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确需【改变转?让地块用地》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实《行公开竞《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竞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竞选
— (一)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用,地,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
【 (二》)旧城市范》围内用地规》模,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改建—项目;
】 , (三)文物保护】区、风景区内各【类改造建设项目【;
】。(四:)主次?干道两侧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
! (五?)城市广场和标志】。性建筑;
】 (六)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
: (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 涉及建设【设计:方案竞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应相互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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