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一)选址】意见书的《核发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下列项目应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 — 1、新征》、,拨用:土地的; 》
】 2、通过出【让、:转让和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3、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 4、《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营实【体需要使用土地【的; ?
,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 : (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2、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察、核查【用地及四邻现—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3、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属—。于国家和省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范围和】程序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范围—
,
? 1、新!征新拨建设用—地;
》 2!、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
】 , ? 3、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用地;【
:
— : 4、以前虽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新的建设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设《用地; 《
》 , , ?。5,、临时建设用地应】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并提供!用地范?围的:实侧现状地形图及】。其他指定的》图件;
】 》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要点;》
《 , ? 3、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地用地不准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中规定的!建设用地可以—分期办理用地—手续:但未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用地界?线及建设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后》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后》1年内未使用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条》 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迁移、!兼并、调《整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涉及到建设用地的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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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址应当!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用【地的要求
》
,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确需改变!转让地块用地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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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实行公】开竞: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竞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竞】选
? (一)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用地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
》
《 ,(二)旧城市—范围内用地规模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改建项目;
! (三)文物保!护区、风《景区内各类改造建设!项目;
! (四)主次干道】两,侧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 《
《 (五)城市广】场和标志性建筑【;
— (六)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
,
(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
,
, ? 涉及建设设计方案!竞,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应相互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