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一)选址意见书的核!发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下列【项目:应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 1、!新征、拨《。用,土,地的; 《
》 2、通过!出让、转让》和,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3、】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 4、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营实体—需,要使用土《地的:;,
》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
(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书: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 2?、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察、核查用!地及四邻现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 : ?3、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属于国家《和,。省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
?。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范围—和程序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范围
! —1,、新:征新拨建设用地;】
? : —2、: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
】 3、—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用地; 》
? ? 4、以【前虽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新的建设【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设用地;— ,
! 5、临时建设【用地应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并提供用》地范围的实侧—现状地形图及其他】指定的图《件;
》 《。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要点; 《。
《。 《 3、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地用地不—准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中规定的建设】用地可以分期—。办理用地手》。续但:未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用地!界线及建设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后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后1年内】未使用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三十条 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迁移、兼!并、调整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涉及到建设用地】。的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址应《。当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用地!的要求
】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确》需改变转让》地块用?地性质的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更
—。
第三十二条 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实行公开竞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竞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
: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竞—选
:。
(一)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用,地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 【
—(,二)旧城市范围内】用地规?模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改建!项目; 《
(三】)文物保《护区、风景区内【各类改?造建设项目》;,
(】四)主次《。干道两侧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
《 (》五,),。城市广场《和标志?性建筑;
! (六)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
(—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 涉及《建,设设计方案》竞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应相【互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