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 常:州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 《各辖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须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
第十三条 —市、所辖市的总体规!划以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指定: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审批
! 市、所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第:十四条 《。。市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市,规划寓?。言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5—年检查?。一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
第《十六:。条 与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各专业规划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专业《规划的其他依—据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
,
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和修建?性)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常州?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项目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八条 经—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原规划设计时必!须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城市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局部调整意见—经,市城市?规划:寓言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涉【及城:市性质、《规划、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