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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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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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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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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
【(三)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
(四)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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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既重视宏观调控【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
—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 【
【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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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送,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衔接对规划】衔接中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还应《当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
【 专:项,规,划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编制机关还》应当征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规划编!制机关 《 , ,
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送《。。审批
】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
(】二)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
?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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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
【 第二十四条 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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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
】 , 规划编制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的情况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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