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
—
(三《)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四)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
(五)【坚持既重视宏观调控!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
【 ,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
: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送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衔》接对规划衔接中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还:应当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 :
》 专:。项规划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编—制机关还应当征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规划编!。制机关
【
:。 ?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送审》批
【
:。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 (》二)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
:
:
: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
: ,。
第—二十四条 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
【 :。规划编?制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的情况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