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
》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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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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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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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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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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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既!重视宏观《调控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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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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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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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送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衔接对规》。划衔接中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还应当!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
专项规!划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编制?机,关还应当征》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规划编?制机关 —
《 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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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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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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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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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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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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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 】
规【划编制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的情况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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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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