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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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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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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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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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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
】。(四:。),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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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既重—。视宏观调控》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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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 —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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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送!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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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衔接对?规划衔接中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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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还:应当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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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规划》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编制》。机关还应当征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规划编制】机关
】。 ,。。 :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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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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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
》 (二)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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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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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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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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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 ?
】规划编制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的情况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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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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