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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 ,。    (三!)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四:)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   》 (五)坚持【。既重视宏观调控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 《 《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送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衔接对规划【衔接中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还应当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   专项!规划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编制机关还应当!征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规》划编制机《。关, 》。   《。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送审批 !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 : ,   (二【)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  ?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 :   第二十!四条 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 《  【。 规划编制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的情!况,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