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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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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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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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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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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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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既重视!宏观调控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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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内容!
【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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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送—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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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衔,接对规划衔接中【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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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同时还应当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 专项规划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编制机】关还应当征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规划编制机关【
》 , 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送审!批 :
!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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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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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
】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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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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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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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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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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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说明包括征求意【见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的》情况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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