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九条】 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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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 (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
— (《。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
! (三)—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
— (四》)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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