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九条 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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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 :(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
!(,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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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
? : ,。 (四)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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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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