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老城区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民》房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出示规划》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扰发现有违法、】。违章时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
:
:
,。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对老城区民房建【设实施有效监—管发现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建设部门》应该根据扬州古城】保护的规范和要求】加强对老城区民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
《 ,。。 第十七条 —街道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了解四!邻情况发现矛盾应及!时协调确定没有矛】盾后方可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相关《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防违、控—违的作用《。发现违法建设要进】行劝阻及时》向城管或《规划部门举报—并协助城管》或规划?部门:处理:
— :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法》建设由城管部门或】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的《;
》 (五《)未按规定》核,验灰线(含》。±0复验)进行建】设的;
】 (六)应该拆除】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 (七)—。。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或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规划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及卷》宗移送广陵》区政府区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规划部—门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