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办理竣—工备案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 建筑》外立面装修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依附—于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
】
? 公?示,、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 公示、听》证的相关《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许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发《改、:。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
— 规划许可变—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申请核实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