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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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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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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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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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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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办理【竣工备案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建筑外立《面装修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依附于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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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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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公示、听证》。的相关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 规划许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发改:、,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
【 规划许可变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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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 ?。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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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 申请核实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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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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