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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办—理竣工备案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   ?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  :  建?筑外立面装》修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依附于!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 】    公示、【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公示:、听:证的相关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  规划许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发改、》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 《    《 规划许可》变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申请《核实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