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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办理竣工备案【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 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  : 建:筑外立面《装,修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依附于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 】    公示、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  : 公示?、听证的相》关,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     规划许】。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发改、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    — 规划许可》变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申请核实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