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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办理竣》工备案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 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     建筑外立!面装修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依附于—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     公】示、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  公示、》听证的相关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    规划—许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发改、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  】   规划许可变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 ,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 ,。  :  申请核实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