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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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先: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办理竣工备!案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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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 《建筑外立《面装修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依,。附于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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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
— 公示、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 公示、听—证的相关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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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内容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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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 规?划许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并告知发改、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
》
, , : 规:划许可变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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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 , 《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申,请核实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未?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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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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