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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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征收地块—是否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意见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道?路、河湖水域、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得建设、水利、园林!等部门同意;—涉及市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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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下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一)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
》 (二)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 (三)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环境质量、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防:洪排涝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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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由—。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图
】 前款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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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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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或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容积率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论】证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或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就调整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经论?证认为不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复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先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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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
?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五—)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六)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
《 第三十三条 取得!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三?。)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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