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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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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征收地块是否—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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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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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道路、河湖【水域、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得建设、【水利、园《林等部门《。同意;涉及》市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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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下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一,)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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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
: (三【)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环境质量、【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防,洪,排涝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由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图:
】前款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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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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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或!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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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容积率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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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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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论证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或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就调《。整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经论》证认为?不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复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先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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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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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 ,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五)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六)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 , 第三十三》条 取?得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 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三)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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