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征收地块】是否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意见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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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道路、河】湖水域、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得建》设,、,水利、园林等部门】同意;?涉及市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下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一)【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
! 《(,二)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 《 (三)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环,境质量、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防洪排涝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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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由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图
《。 》前款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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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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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或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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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容积率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论证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或:。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就调:整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经【论证认为不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复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先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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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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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
, 》。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 (五)《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六)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取得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取得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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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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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三)】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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