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征!收,。地,块是否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意见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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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道路!。、,河,湖水域、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得建设、水利【、园:林等部门同意;【涉及市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下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一:),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
》 ?(二)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 (【三):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环境质量—、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防洪排!涝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由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图
! 前款】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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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 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或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容积率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论?证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或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就调整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经论证认》为不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复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先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
《 ,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
?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 (五)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六)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取得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三)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归还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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