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征收地】块是:否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意见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道路、》。河湖:水域、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得建设!、水利、园林等【部门同意;涉及市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下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 (一》)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 ? : (三?)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环境质量、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防洪排涝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由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图
— , 前款》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 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或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容,。积率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论证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或!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就调整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经论证认为】不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复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先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五)—。。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六!)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取得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 : :(三)?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归,还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