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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征收地!块是否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意见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道!。路、:河湖水?域、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得建《设、水利、园林等】部门同意;》涉,及市:。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下!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一)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 】    (二—)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   《  (三)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环境质量、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防!洪排涝?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由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图  】   前款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 ? 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或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容积率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论证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或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就调《整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经!论证认为不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复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先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 》 :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三?)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五)】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六)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取得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三)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归还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