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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征收》地块是否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意见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道路、河湖水!域、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得建设、】水利、园林等部门】同意;涉及》市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下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一)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    【 (二)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 :    (三)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环境质量】、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防洪排!涝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由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图》   —  前款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或:。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容积率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论证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或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就调?整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经—。论证认为不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复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先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 ?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五)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  (六)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 :。 第三十三—条 取得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三—)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归》还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