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征收:地块是否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意见》。。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道路、河】湖水域、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得建?设,、水利、园林—等部门同意;涉及】市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下,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一)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
《 , , ? (二)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
(】三)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环境质量】、周边交通、—居住环境、防—洪,排涝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由所在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图
】 前款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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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或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容积率—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论证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经论证初步认为!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或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就调整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包括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经论证?认为:不,。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复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先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
?。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三)国》有,土地证明材料;
】
》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五)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六【。)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取得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取得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主《体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用地范围现势地】形图(1:5—00或?。1:1000);】
《 (三)已】初步: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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