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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位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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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 (—一)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分】别,依,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总体规划】。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分,区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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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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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 ,。 , :(一)?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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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扬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扬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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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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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有关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规》划实施?及管理的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注重整!体性突出城市—特色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需进行工】程地质灾害评—估,以,及,环境影响、安全影响!、交通影响》、,防洪排?涝等评?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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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批前公示、【。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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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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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城乡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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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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