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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位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九条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一)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分别?依,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 ,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总体规划》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分区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    (一)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二):扬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扬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四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 ,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有《。关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规划:实施及?管理的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注重》整体性突《出,城市特色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需进行工—程地质灾害》。评估以及环境—影,响、:安全:。影响、交《通影响、防洪—排涝等评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批?前,公示、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   《  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城,乡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