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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位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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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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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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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分别依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总体规划《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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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分区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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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二)扬!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扬,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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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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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有关?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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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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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规划实施及管理的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注,重整体性突》出城:市特色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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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需进】行工:程,地质灾害评》估以及环境》影响、安全影响、】交通影?响、防洪《排涝等评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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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批】前公示、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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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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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城】。。乡,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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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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