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含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第三条 扬州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城乡规划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重要项目的选址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市区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
市规委会的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扬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改、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城管、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民防、园林、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