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审批与验收
—
?第十六条《 新建35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800毫米【及以上的排》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通【信光缆?主干线、热力—干管等重要》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使用》土地的还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2.管线工【程,规划图;
】 ? : 3.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管线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 (三)经—审查:需修:改设计的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 (四)核】准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穿(跨)》越,河,道、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已经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特殊】原因需?挖掘禁止挖掘的【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清除积土】、,堆,物,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恢复道路原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