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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对各类城市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综【合,安排合理《规划城?市,管线通?道, 第【七条 ?城市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特《殊原:因需增加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报 ! 第八条 城市!管线工程项目设【计应当以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和该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项目设计 第!九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应当按城市管线!。建设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内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   》 , (二)人文旅【游,景观区域《;  《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 第十三条 】必须:架,空设置的电力和【信息线缆应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整齐规》则排列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架空线应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 ,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管【线建设规划要求【并,按下列原则进行设置!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 】    (三—。)新建管《线应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应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应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应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应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应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