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201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办园规定的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有关办园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规定的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逾期不移交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