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益性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执行政府定价,接受财政补助的幼儿园。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益性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执行政府定价,接受财政补助的幼儿园。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