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一条 (保教活动)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未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擅自停课放假。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
幼儿园建设、装修完成后,应提供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家长公示。新设立的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向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招生规定)
幼儿园的招生行为应当符合所在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公开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并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十四条 (办理入园)
适龄幼儿办理入园的,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出具户口簿、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装备规范)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其设施设备配置应当达到省、市幼儿园有关装备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
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园内重点部位的监控。
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应当组织一次全园安全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应当于事发后两小时内报告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食药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十七条 (膳食管理)
幼儿园食堂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制定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带量食谱,并向家长公示,保证每日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等摄入量达标,确保膳食营养、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 (职业规范)
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幼儿。
严禁歧视、侮辱、恐吓、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九条 (互动教育)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并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的活动空间。
第二十条 (留园服务)
中小学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家长需要和幼儿园实际情况提供留园服务,并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
第二十一条 (等级评定)
幼儿园按规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