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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 第七条 —(设置?要求)   !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  ?  :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 第八条《 (人员要求) 】 ?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 , , ,   ?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   ?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第九条 》(许可登记) 】  ?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 《 , 第十?条 (变更终止) !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