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
,。
第七条 (【设置要求)
【。 :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
: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 ,
第八条】 (人员要求—)
》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 :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
? :第,九,条 (许可》登记)
》。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
《 第十条》 (变?更终:止)
【。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