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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 (设置》要求)
《。
—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 (人员要】求)
》 《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 , ,。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
—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 :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 :第九:条 (许可登记)】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
第十条【 (变更终止)【
》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