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 (设置要【。求,)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 ,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
第》。八条 (人员要求)!
—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 :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 《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
《第九条 (》许可登记)
! , :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
— 第十条 (变【更终止?)
? ?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