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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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置—要求)
—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 ?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 ?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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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人员要!求)
【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
? ,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 《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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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许可登记)》
—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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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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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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