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
第七条 】(设置要求)—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 :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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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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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员要求)】
》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第【九条 (许可—登记:)
—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 第?十条 (变更终【止)
【 :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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