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
: 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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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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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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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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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
》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
第三十八》条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 :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