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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  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  《   ?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   !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 :     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   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 ?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三十八!条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