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 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
《 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
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 : 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
【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
第三十八条】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
, ,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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