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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  :   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     【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 】     》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     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三,十八:条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