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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   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  ?   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  —。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   —  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   ?  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    —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三:。十八条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    《。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 ,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