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三》十,三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
】
【(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
: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
【
》。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
《 ? ,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
》 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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