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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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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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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
! : (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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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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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
— ?。 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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