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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三十三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 ? (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
《
(】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
】
?
: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
《
?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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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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