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 第三十三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     —(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 【     (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 】 ?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 ! ?。。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 — ,    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