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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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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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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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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 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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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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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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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建设、!。。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的普查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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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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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
! : , 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
】 : 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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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沿规划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同时按照规—划要:求,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并拆除该土】地上与规划》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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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架设的市《政管:线,。、杆线设施建—。设时序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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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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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区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服《从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所报送技术图件【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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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自核定规划条【件,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批准、!。核定、?审定文?。件失效
】 上述》文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许!可证件的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网站公—布期限不少于二【年,
?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制做公示】。牌将规划许可—证件在工《程,施,工现场全程》公布;属于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在房屋预(销)!售场所公《示公示牌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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