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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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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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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 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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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建设、?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的普查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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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
— 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
《。 》 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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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沿规划?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同时按照规划!。要求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并拆除该土地【上,。与规划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架设】的市政?管线、杆线设施建】设时序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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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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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区【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服从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所报送技《术图件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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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自核定规划!条件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批准、核定、!审,定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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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文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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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许可:证件的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网站公布】期限不少于二年【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制做【公示牌将规划—许,。可证件?在工程施工现场【全程公布;》属于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在房屋预(!销)售场所公示【公示牌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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