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建设、!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的》。普,查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
! 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
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第二十六条》 ,沿规划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同时!按照规划要求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并拆除该土【地上与规划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架设的市政管线!、,杆线设施建设时【序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区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服?从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所!报,送,技术图?件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自核定—规划条件《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批:。准,、核定、审定文件】失,效
— 上述文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许!可证件的《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网站公布期限—不少于二年
!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制,做,公示牌将规划许可证!。件在工程施工现场全!程公布;属》于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在房屋!预(销)售场所【公示公示牌》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保持完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