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 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 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
! 第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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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按照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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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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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 , 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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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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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 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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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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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 — 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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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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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 :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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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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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展,示馆或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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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规—划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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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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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深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
》 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需?要,更正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错误内容进行【核实更正后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施需】要进行局部》深化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深,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 除上述情形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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