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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 ?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 , 《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 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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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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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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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 第:十条 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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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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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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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 《 ?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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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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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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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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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展示馆或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规划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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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深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需要更正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错误】内容进行核实—。更正后?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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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施】需要进行局部深化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深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除!上述情形《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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