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 《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 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 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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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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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按照》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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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 , 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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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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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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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 : , 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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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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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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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展,示馆或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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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规划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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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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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深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
— 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需要更正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错误内—容进行核实更正后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施需要进行局部!深化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深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 除上述情【形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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