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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     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     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 【 : 第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 第十条《 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   ?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 ?    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 》。   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    —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展示:馆或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规划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深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需—要,更正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错误内?容进行核实》更,正后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 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施》需要:进行局部深化—。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深,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     除【上述:情形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