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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选址论【。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 ?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 ,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且【用地范围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范围一致】的可以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及原《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建或—者翻建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明确规划】条件 【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