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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办法和无!需规:划许可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 《 第三十一条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前组!。织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 第三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等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单体》住宅建设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日照补偿【的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且经公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能批准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还《应当召集《相关利?益主体(含原竞【买单:位)举行听证—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不得《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规划条!件但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建,。设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含!项,。目建设用《地和周边公共用地)!内按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 ? 第三十八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阶段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因,项目特殊需》要,的除外?。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 《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途临时】改变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延【续的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内容的依据》。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被拆迁!的其补偿标准应按】照原房屋用》途的补偿标准—执行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处置!规划区内无》合法:权益来源证明的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