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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办法和无需规【划许可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 :第三十一条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前组织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 —第三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等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单体住宅建设【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日照补】偿,的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且经公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能批准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还应当召集【相关利益主体(含】。原,竞买单位《)举:行听证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不得【。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规划条件但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建设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七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含项目建《。设用地和《周边:公共用?地)内按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 第三十八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阶段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因项:目特殊?需要的?除,外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 】。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途临时改《。变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延续的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内容】的依据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被拆迁【的其补偿标》准,应按照原房屋—用途的补偿标准执行!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 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处置规划区】内无合法权益来源】证,明的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