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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办法?和无需?规划许可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 第:三,十一条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前?。组织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 : 第三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等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单体住宅建—设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日照补偿的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且经公—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能》批,准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还应当召集相关利!益主体(含原竞买】单位:)举行听证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不得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规划条件】但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建设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七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含项目》建设用地和周边公共!用地)内按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 》 第三十》八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阶段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因项》目,特殊需要的除外【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 : 《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 第四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途临时改!。。变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延续的】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内容的】依,据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被拆迁的其补偿!标准应按照原房【。屋用途的补偿标准】执行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 ? :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处置》规划区内无合—法权:益来源证《明的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