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Ⅰ 一般规定
6.12.1 污水再生利用的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选择,工艺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再生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质标准的规定。
6.12.2 污水深度处理工艺单元主要包括: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必要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和自然处理等工艺单元。
6.12.3 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Ⅱ 深度处理
6.12.4 深度处理工艺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也可参照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6.12.5 深度处理采用混合、絮凝、沉淀工艺时,投药混合设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值宜采用300s-1,混合时间宜采用30s~120s。
6.12.6 絮凝、沉淀、澄清、气浮工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为5min~20min。
2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为2.0h~4.0h,水平流速为4.0mm/s~12.0mm/s。
3 斜管沉淀池的上升流速为0.4mm/s~0.6mm/s。
4 澄清池的上升流速为0.4mm/s~0.6mm/s。
5 气浮池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6.12.7 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滤池的构造、滤料组成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采用。
2 滤池的进水浊度宜小于10NTU。
3 滤池的滤速应根据滤池进出水水质要求确定,可采用4m/h~10m/h。
4 滤池的工作周期为12h~24h。
6.12.8 污水厂二级处理出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后,仍不能达到再生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6.12.9 活性炭吸附处理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时,宜进行静态或动态试验,合理确定活性炭的用量、接触时间、水力负荷和再生周期。
2 采用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采用:
1)空床接触时间为20min~30min;
2)炭层厚度为3m~4m;
3)下向流的空床滤速为7m/h~12m/h;
4)炭层最终水头损失为0.4m~1.0m;
5)常温下经常性冲洗时,水冲洗强度为11L/(m2·s)~13L/(m2·s),历时10min~15min,膨胀率15%~20%,定期大流量冲洗时,水冲洗强度为15L/(m2·s)~18L/(m2·s),历时8min~12min,膨胀率为25%~35%。活性炭再生周期由处理后出水水质是否超过水质目标值确定,经常性冲洗周期宜为3d~5d。冲洗水可用砂滤水或炭滤水,冲洗水浊度宜小于5NTU。
3 活性炭吸附罐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1)接触时间为20min~35min;
2)吸附罐的最小高度与直径之比可为2:1,罐径为1m~4m,最小炭层厚度为3m,宜为4.5m~6m;
3)升流式水力负荷为2.5L/(m2·s)~6.8L/(m2·s),降流式水力负荷为2.0L/(m2·s)~3.3L/(m2·s);
4)操作压力每0.3m炭层7kPa。
6.12.10 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
Ⅲ 输配水
6.12.11 再生水管道敷设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6.12.12 污水深度处理厂宜靠近污水厂和再生水用户。有条件时深度处理设施应与污水厂集中建设。
6.12.13 输配水干管应根据再生水用户的用水特点和安全性要求,合理确定干管的数量,不能断水用户的配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再生水管道应具有安全和监控水质的措施。
6.12.14 输配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塑料管、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和承插式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非金属管道或金属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进行管道的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