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污水自然处理
Ⅰ 一般规定
6.11.1 污水量较小的城镇,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审慎采用污水自然处理。
6.11.2 污水自然处理必须考虑对周围环境以及水体的影响,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应根据区域特点选择适宜的污水自然处理方式。
6.11.3 在环境评价可行的基础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利用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处理或处置污水。
6.11.4 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6.11.5 污水厂二级处理出水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有条件的可采用土地处理或稳定塘等自然处理技术进一步处理。
Ⅱ 稳定塘
6.11.6 有可利用的荒地和闲地等条件,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稳定塘处理污水。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m3/d。
6.11.7 处理城镇污水时,稳定塘的设计数据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根据污水水质、处理程度、当地气候和日照等条件,稳定塘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平均表面有机负荷可采用1.5gBOD5/(m2·d)~10gBOD5/(m2·d),总停留时间可采用20d~120d。
6.11.8 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定塘前宜设置格栅,污水含砂量高时宜设置沉砂池。
2 稳定塘串联的级数不宜少于3级,第一级塘有效深度不宜小于3m。
3 推流式稳定塘的进水宜采用多点进水。
4 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5 稳定塘污泥的蓄积量为40L/(年·人)~100L/(年·人),一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轮换清除污泥。
6.11.9 在多级稳定塘系统的后面可设置养鱼塘,进入养鱼塘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渔业水质的规定。
Ⅲ 土地处理
6.11.10 有可供利用的土地和适宜的场地条件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适宜的土地处理方式。
6.11.11 污水土地处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慢速渗滤法(SR)、快速渗滤法(RI)和地面漫流法(OF)等。宜根据土地处理的工艺形式对污水进行预处理。
6.11.12 污水土地处理的水力负荷,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范围取值:
1 慢速渗滤0.5m/年~5m/年。
2 快速渗滤5m/年~120m/年。
3 地面漫流3m/年~20m/年。
6.11.13 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熔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
6.11.14 污水土地处理地区地下水埋深不宜小于1.5m。
6.11.15 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污水时,应进行预处理。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资料确定。
6.11.16 土地处理场地距住宅区和公共通道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6.11.17 进入灌溉田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质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