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消 毒
Ⅰ 一般规定
6.13.1 城镇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6.13.2 污水消毒程度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或再生水要求确定。
6.13.3 污水宜采用紫外线或二氧化氯消毒,也可用液氯消毒。
6.13.4 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Ⅱ 紫外线
6.13.5 污水的紫外线剂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也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1 二级处理的出水为15mJ/cm2~22mJ/cm2。
2 再生水为24mJ/cm2~30mJ/cm2。
6.13.6 紫外线照射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射渠水流均布,灯管前后的渠长度不宜小于1m。
2 水深应满足灯管的淹没要求。
6.13.7 紫外线照射渠不宜少于2条。当采用1条时,宜设置超越渠。
Ⅲ 二氧化氯和氯
6.13.8 二级处理出水的加氯量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二级处理出水可采用6mg/L~15mg/L,再生水的加氯量按卫生学指标和余氯量确定。
6.13.9 二氧化氯或氯消毒后应进行混合和接触,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