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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第】八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第八十—九,条 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其奖励?标准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九十【条 旧城风貌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旧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  —   (一》)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 !    — (二)新建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且完全按原》有传统风貌复原时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 》 :    《(,三)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许—可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所有:挑出物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 第九十一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建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   (三)—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统一隐》蔽处理或美化; !。     (四】)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   》  :(五)沿街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六)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 第九!十二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  ?。。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   ?  沿道路的无特殊!需要的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九十三条 — 居住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    ! 1、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   】  2、《新建住宅《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  3、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     4、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九!。十四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第九》十五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 :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对!外,公路:  快【速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路 ! ,   10》%   ! ?  1?0% !     30%】 《    【。4,0% 《  【。  70% 【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第九》十,。六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   (《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    《 (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 第九十七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九十八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 】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  ?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 : 第九?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同时—。应符合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