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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村庄建】设 《 第一百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市、《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村: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村庄《建设不予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区《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一百零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市:(,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市型住宅小】区  —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一百零七【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村:庄人均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 (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超【过120平方米/户!;地形较《复杂地区不超过1】60平方米》/户 第》一,百零八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表八 !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居【住用地 》 , 《 :45.0《。-65.0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 【 道路】用地 【 ? 9.0-》18.?0,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 , 0-1》0.0 《 , — 《 【 公共绿地 ! 3.0-!6.0? — 《 第一百零九!条 应严格控【制村镇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一—。。百一十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应尽可能采用!城市型住宅小区【布局不宜《采用联排式或双拼式!布局:限,。制,独幢式住宅 【第一百一十一条 】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 》。表九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 类别—。。 , 】项目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3、初级中学 】 》 4、小【学 《。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 ,6、文化、科技站(!室) 《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 《14、变电室 】 —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19、公共停车场(!库)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表 — , —。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 , 文化科技 !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1!.5-5.0— 》 0.3-【1,.6 《 ? 0.5-【2.0 【 , 0.》4-1?.2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五、六、七章执】行其他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满足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3《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大户》(≥6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中户(4--5【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小户(≤3》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 ,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宅基地管《理情况制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米:。;  —   (二)—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     【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间距控【制标准但必》须满足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    (三—)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   》  (四)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九】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5米    ! 在上款《规,定范围之内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筑层数及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 第一百二》十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二)!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好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管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