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村庄》建设
》
第一百《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市、【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村?。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 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村庄建《设不予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区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一百零?。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市(!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市型住—宅小区
》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一百零七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村庄人《均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超过120平方米】/户;地《。形较:。复杂地区不超过【160平方米/户
!
第一?百零八?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表八 【 》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居住》用地
》 ? , 45.0-【65.0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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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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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1:8.0?
【
】 》生,产,设施用地
【 —。0-10.》0
【。
》
》 公共绿【地 :
? , 3.0-】6,.,0,
,
》。
—
第一《百,零九条 》应严格控制村镇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一》百一十?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应尽可!能采用城市》型住宅小区布局不宜!采,用联:排式或双拼式—布局限?制独幢式住》宅
第《一百一十一条 【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
表九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类别
【 项目
!
》 中心村
】 基【层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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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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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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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设施 》
【 3:、初:级中学
》
, ? , 4、小学 !
: ? 5—、,幼儿园、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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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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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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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医《疗保健?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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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 14、变电【室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 21、消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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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
表十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表
】
】
行!政管理
【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
《 : ,1.5?-5.0
》
? 0.3-】1.6
【 0.5-2!.0
【。 0.4-1】.2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五、六、七》章,执行其他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满足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3!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大!户(≥6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中户》(4--《5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小户(≤【3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
? ?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宅?基地管理情况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米《;
— ?(,二)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间距控】制标准但必须满足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三)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 : ,。。 (四)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
!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九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5米
! , 在上款规定范围】之内: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筑层数及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二)【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好—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管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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