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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村庄建设《 ? 第一百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市、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村: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一百零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村庄建设!不予:。。审批 ? ,第一百零三条—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区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一【百零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市(】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市?型住宅小区 —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一百:零七条 《。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村庄人均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超过:120平方米—/户;地形较复【杂,地区不超过》160平方米—/户 第一百零八!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 表八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 居:住用地? !45:.0-65.0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4.5-1!1.0 — 《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生产:设施用地 ! 0-10】.0 —。。。。 ? 】 《 公共绿地 ! 3.0-!。6.0 ! : , ?。 第?一,。百,。零九条 》。应严格控制》村镇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一百一十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应尽可《能采用城《市型住宅小区布局不!宜采用?联排式或双拼式【布局:限制独幢式住宅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 】表九:。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类别 】 , ? 项目《 , , : 中心【。。村 】 ,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 , 3、初级中—学 《。 — 4?、小学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 7、图—书阅览室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 14、变电室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 17?、垃圾收集点 ! ? : ?18、公交停—靠站 《 :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表 【 ? 》 ,。 ? 《 行政管理 【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 0.?1-0.《4 【 :1.5-5.0【 , ? : 0.3-—1.6 《 《 : 0.5-2—.0 】 0.4-—1.:2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五、六、七章—执行其?他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满【足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3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大户(≥》6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中—户(4--5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小户(【≤3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 ,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宅基地管理!情况: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米;! : ,     》(二)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间距控制标准—但必须满足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三》)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四)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九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5米?     在!上款规定范围之内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筑层数及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一条 《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二)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好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管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