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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村庄】建设 《 第?。一百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市、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村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村,庄建设不予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区—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 第一?百零六?条 :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市(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市,型住宅?小,区 《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  :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一百零七《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村庄《人均: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  (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超过12】0平方米/户;地】形,较,复杂地区不超过【160平方米—/户 第一百【零八条 《。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表八 》 《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用地】。类别 【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 居住用《地, —。 ?45.0-》65.0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 4?.5-11》。.0 — : ,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1》。0.0 — 》 : ? 【公共绿地《 《。 3.【。0-6.0》 】 第一】百零九条 —应严:格控:制村镇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一《百一十条 》。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应》尽可能?采用城市型住宅小区!布局不?宜采用联排式—。或,双拼式?布局限制独幢式住宅!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 表九 【 ?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 类别 》 ? 项目— 】 ,中心村 《 : :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 3、《初级中学《 , 【 , ,。 4、小学 —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14》、,变电室 — 【 15、公共厕所 ! , 】 16、《。垃圾转运站 — 【 ?17、?垃圾:收集点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 《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表? , 】 《 行政!管理 】。 教育《设施 《 ? 文化科技【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 ? 0—.1-0.4— :。 》 1.5-5—.0: 【 0.3-1—。.6 ? 《 0《.5-?2.0 》 —0.4-1.2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五《、六、?七章执行其他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满足:。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3!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大户(!≥6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中户!(4--5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小户(≤3【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    —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宅基地【管理情况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米; 》     (二】),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间距控制标准但必须!满足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三)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   (四)—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九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5米 】    《在上款规定》范围之内《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筑层数及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二)》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好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管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