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村!庄建设
【第一百?条, , 本:。章所指村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市—、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村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一百《零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村庄建》设不予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
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区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一【百零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市(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市型住宅小】区,
【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第一百》。零七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村庄《人均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 (:。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超过120平方米】/户;地《形较复杂地区不【超过160》平方米/户
【第一:百,。零八: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
表八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居住【用地
【。 ? 45.0》-65.0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
【
》
, , ? 道路用地
】
, ? 9.》0-1?8.0?
【
》
,
【生,。。产,设施用地
】 0-10!.0
《
】 :
: 公共】绿地
《
3.!0-6.0
】 ,
!
第一百零九—条 : 应:严格控制村镇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一百一—十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应尽可能》采用:城市型住宅小区布】局不宜采用联排式】或双拼?式布局限制独—幢式住宅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
》表九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类别
】。 项目 —。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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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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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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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 14、《。。变电室?
《 【15、公共厕所【
— 16【、垃圾转运站—
:
《 ? 17、垃圾收】。集点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 , :20:、游憩集《会广场
【 21!、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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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 :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表
】
—
: ? ,。。 行政管理》
?。 《 教育设《施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0.》1-0.4
】 》1.5-5.—0
? : ? ,。0.3-《1.:6
!0.5-2.0【
】0.4-1.2【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五、六?、七章?执行其他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满足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3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
?。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大户(≥6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中户(?4-:-5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小户(】≤3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宅基地?管理情况《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米;!
(!二)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 ,。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间距《控制标准但必须满】足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三)!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 (四】。。)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
第九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5米】
】。在上:款,规,定范围?之,内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筑层【数及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 ? (二)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好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管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