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村庄建!。设
第一百】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包》括市、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需要进行控制】的村庄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村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一百零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村:庄建:设不予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区—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一百零】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市(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
!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市型住《宅小区
【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
—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
第一百零七—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90】平方米/《人;外来人口—数量较多的村—庄人均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人;
— , (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超过1》20:平方米?。/户;地形较—复杂:。地区不超过160】平方米/户
【第,一百零?八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表八 】。 ,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
:
】
用!地类别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 居住用地!。 ,
》 45》.0-65.—0,
?
!
: 公共】设施用地
!。 4.—5-1?1.0
【
?
! 道路用地】
— 9.》。0-18.0
】
!
】 生产设施用地【
? ? 0-10.0!
》
《
— 公共绿】地
! 3.?0-6.《0,
?
《
《
第一百零九】条 应严格—控制村镇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第一】百一十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应尽可能采用】城市型住《宅小区布《局不宜采用联排【式,或,双,拼式布?局限制独幢式住宅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
表九 — !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
?
》
》 》 类别?
— 项目
!。 中心村】
? 基层】村
》
】。
? —一、行政管理—
】 1、村委会 【
【 ?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
》 , ●
【
》 ? ,○
》 《 ○
【
《 ,
! 二、教育设施】 ,
》 3、初级中学!
— 4、小】学
】 : 5、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文化科技
】 6【、,文化、科技站(【室)
— 7】、图书?阅览室
》
!8、小型《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医》。疗保健
】 9、基层】卫生服务设施— ,
? 》。 10、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
《 ?。 , ○
《
《
! —五、商业《服务
— 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
!
】 12、日》常生活服《务业设施
—
》 ? 13、《蔬菜、副食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公用工《程,。设,施
《。 : 14、变】电室
》 , ? : 15《、公共厕所 —
— 16、垃圾!转运站
【 》 17、垃圾收】集点
【 《 , 18、公交停【靠站
》 》 19、公【共停车场(库)【
! 20《、游憩集会》广场
《
— , ,。 2:1、消?防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
】 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 ?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表
—
!
《 》行政管理
— 》 教育设施
【 《。 ,。 ,文,化科技
【 医》疗,保,健,。
?。 商业服】务
》
】。
《 ? 0.1-0.4
!
: 1—.5-5.0—
,
》 0.《3-1.6
! 0.5【-2.0
】 : 0.4-1.2!。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五、》六、七章《执行:其他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满足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3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 村民住宅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大户【(≥6?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中户(4--5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小—户(≤3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 , 《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要求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宅基地管《理情况制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米;
】 (【。二)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 各区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间:距控:制标准但必须满足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三)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 —(四)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米宅间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米》;
】 ,(二)住《宅退让城市道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要【求有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
第九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筑?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5?。米
》 在》上款规定范围之【。内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筑层】。数及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
【 (二)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局;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好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管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