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低层住?宅建筑系指1-【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系指7-9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系指7-【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系指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非住宅!建筑;多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低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的非【住宅建?筑
?第二十八条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 ? , 住宅《建筑应以起居室【或卧室的朝向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第二十九条 !。住宅建筑应满足相关!规定的日《照标准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小时
!第三十?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 建筑
! ? 类别
】 高【层,(遮挡)《
》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
》
】 》 高层
》
— (被》遮挡)
《
》 平行布》。置
— :。 :垂直布?置
】 , ,山墙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墙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山墙 ?
? ?
《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 ? 两?侧
【 单侧或无
!
:
《
,
— 30】。
》 25
! 1》3
—
】 , 18
【 : 15
】 1【3
【
》 1【8
【 15
! 1《3,
《
—
?
!
【多层:、中高层
—
? 《 (被遮挡—)
?。 30】
: 20】。。
】13
?
】
】12
!。 10
! :8
? 【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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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低层
— (】被遮:挡)
《 》 30?
,
20!
《 13
! 《
【 12
】 1—0
— : 8
《 —
? 6【
? 《 ,
》
】 》
《 :
《
》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 , ?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
?
(二!)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 (三)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
! (四)—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 (五)《。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
! —高层
— 多层【
!低层
【。
《 ?
》 平行—布置:
《 ?。 垂直布置 【
: ? , 山墙《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墙【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山墙
!
《
—
【 两侧 》
,
— 单侧或无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 《 高层
【 》18
》 1—。5
】 13
—。。 》
— 13》
【 ,1,。3
》 9
—
:
】 —9
》 , 9
》
: 9
! , :
《
—
:
》 《。 多层《
? 13】
1!3
【 9
— 》
》 1》2
《 ? 9
! 6
— ?
— 6
【
, 6
! 6【
!
【
:
《
低层!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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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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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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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6》
】6
》 ?。。
【 : 6:
? 6
】 —6
【
》 ?
】
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三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日照分析法计算所】得的:。住宅:间距执行;且—不应小于8米;
!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
? ,。 : 《。 1、建设多层非!住,宅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除和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6米;
】 ? 2、—建设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除应满足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七规:定
表七》 非?住宅建筑(北侧)与!住,。宅,建筑(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 ,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
《 《 高层住宅》建筑
— :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
》 低》层住宅建筑》
?。
》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墙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山墙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山墙
!
! 》两侧
》 《 单侧或》无
》。。 : 两侧》
【 单侧或无
】
两】侧 :
】单侧或无
【。 ,
—
》 《 , 高层非住宅建筑】
《 24
】
— 20
【 《1,3,
【
【 : 15
】 13
】 : , 9
!
! 12《
—。 13
!。 1《3
】。
?
【
—。 》 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 》
【 18
— , 1》3
!9
【
》 12
!
, 9
】
6
!
—
! 10
《
—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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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低层非住—宅建筑 《。
,
? 9
【 ?。 9
》。
? 9
!
—
,。 9
】
: 《 6:
,
6
!
,
! 9
】
? :
— ,
—
!。
》
:
?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三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四条 公寓】类建筑?(办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5%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墙面离【住宅窗户8米—范围内不应开窗
】
第三十七条— 受遮?挡含居住功能的非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最小间距【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三十九条—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