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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 】表三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序号 ! 分【类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建筑密度 —。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1》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F!AR≥0.5 】 15%!。≤G≤25》。% ? 》 D≥30% 】 : , : ≤:20%? 【 》 《 《 2 】 回收加工业【 , : 》 F:AR:≥0.5 【 《 15%≤》G≤25% 【 D≥】3,0% — ≤20%】 ! : 《 3 】 — 木材及造纸业 】 F!AR≥?0.6 》 1【5%≤G≤2—。5% 》 ? D≥3》0,% 《 ≤2【0,%, 《 【 【 ?4 — 石油化工【业 【 FAR—≥0.6 【 15【。%,≤G≤25》% ? ?。 : D≥30%— 【 ≤20%》 】 《 》 《5 !机械:设备制造业 【 《 FAR≥0.!6 ? : , 15%≤G≤!25% 《 《 , D≥3》。0%: 】≤,20%? 》 【 【 6 《 《 ,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 】FAR≥0.8 】 15!%≤G≤2》5% ? D≥!3,0%: 《 ?。 ≤2?0% — 《 《 !7,。 印!刷,文教制造业》 : 《 FAR≥0】.8 《 《 15%≤G≤】25% 】 D≥30【% 《 ≤20】% 》 《 》 《 《8, 《 , 纺《织服装业 !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 9 — ?。 , 医药制造业 】 ,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 — 》。10 — 非金属【化工业 【 》FAR≥0.8 ! , 《 15%《≤G≤25%— — D≥30% 】。 , : : :≤20% 》 】 》 《 ?11 ! 电子机械》制,造业:。 》 《FAR≥1》.0 》 》15%≤G≤25%! 】。D≥30《%, 《 ≤20%】 《 !。。 , 《 , 1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 FAR—≥1.?0, , 【15%≤G≤—2,5% 》 ? D≥30% ! 》。 ≤20% 】 ,。 】 :。 1】3, 】通用厂房 【 《 FAR≥—0.8? : 15】。。%≤:G≤2?。5% 【 ?D≥30% ! : ≤20% 【 — : 【 14 ! 工业研!发 》 《 2.?。5≥:。FAR≥《1.:0 — 20》%≤G≤30—% 《 ? D≥30% ! ≤20!% 》 】 》 15 】。 《。 一般仓库— 《 : FA》R,≥0.8 】 , 10%—≤G≤20% 】。 : D≥40%! ,。 : ? ≤15% ! 】 — 16 【 —物流仓库 【 《 :FAR≥1.0 ! 10%!≤G:≤2:0% 】 D≥50%【 ≤!15% ! 《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FAR---—-,---?容积率  》  :。。 D----—---建筑》。密度     【。 G---》-,---?绿地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 ?。 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 小—于,2 《 1.2】。 , 【 : , — 大于等于2】。 》 2.0 】 ? 】 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