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
】表三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序号
《
【分类 ?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 1
】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F?。AR:≥0.5
》
【15%≤G≤2【5%
】 D≥3》0%
《 ≤2】0%
《
】 ?
,
》 2
! 回收加》工业
》 ? FAR≥0.!5
!15%≤G》≤2:5%
! D≥30%
! ≤—20% 《
】 : :
: : , 3
【 , 《木材及造纸业—
【 FAR≥0【.6
?
— 15%≤G—≤25%
! D≥30%
!
≤2!0%
—
【
—。 : 4
【 石油化工业!
—。。 FAR≥0】.6
【 ?15%≤G≤—。25:%
!D≥3?0%:
— , ≤20%
【
—。
, ?
【 5
【 机械设备制!造业 ?
? 》FAR?≥0.6
! : 15%≤G≤2】5%
【 D≥30【%
!≤20%《
:
—。
—
? 6
—
: ,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 F?AR≥0.8
】 15%!。≤G≤25%—
】D≥30%
! ≤20% !
,
—
【 7【
: 《 印刷《文教制?造,业
《 ,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8!
,
: 纺织【服,装业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9
:
:。 医药制造!业
?
F】AR:。≥0.8
【 , 15—%≤G≤《25%
》 ?。 ?D≥3?0%:
? , : ≤20》%
《 ,
》 《
? 10
】
— 非:金,属,化工业
【 FAR≥!0.8
】。 15%≤【G≤:25%
— , :。 , ,D≥:30%
— ≤—20% 《
【
, : :
《 11
】 —电子机械制造业【
】 FAR≥1.0
!
? 15%≤G!≤25%《
《 ? D≥30》。%
》 ≤2—0%
》
》。
—
,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FAR≥1.0
】
【15%≤G≤25%!
,
》。 D≥30%
】
— ≤20%
】 ?。 ,
【
1】3
【 通用厂房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
》。 14《
,
》 :工业研发
】 《 ,2.5≥FAR≥】1.0
【 : 20《%≤G≤30%
】
D】≥3:0%
! ≤20《%,
》
— :
: 15】
—。 一般《仓,库
! F:AR≥0《.8
! 10%≤G≤2】0%
— D≥—40%
— 《 ≤15%》
,
》
】 : 16
! 物流仓】库 :
F!AR≥?1.0
】 10》%≤G≤20%
】
【D≥50%
【 ≤【15%
】
【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 :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FAR--】-----容积率】 , D-—------建【。筑密度 —。 ?G---《----绿地—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 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2
【
1.!。2,
】 《
《 大》于等于2
】 《2.0
】
—
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