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
!表三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序号
! 分类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
【 1
— ?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 FAR!≥0.5
【 : 15》%≤:G,≤25%
【 , D≥—30%
【 ≤2—0%
》
!
【 2
!。 回收加工业 】
》 F《AR≥?0.5
! :15%≤G≤25】%
》 : D≥30%
】
》 ≤20%— ,。
【
【 《 3
— ? 木材及》造纸业
】。 , ?FAR≥0.—6
!15%≤G≤25】。。%
:
D】≥30%《
? ≤—20%
】
【
《 ? :4
— 石油化工业】
【 :FAR≥《0.6
》。。 》 15%≤G≤25!%
!D,≥30?%
? 《 :≤20%
【 《。
【。
《 5
】 机》。械设备制造业
! , ? FA《R≥:。0.:。6
? 1【5%≤G≤2—5,%
【 D≥30—%
【 ≤20》%
】
:。。。 《。
6!
《。 :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 , , :7
】 印刷文《。教制造业《 ,
? FAR≥!0.:8
】 15%≤G≤2】5%
《 , D—≥30%
— ≤20!%
《 , :
】
: 8
! , ? 纺织服装业
!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 : 9
》 —。医药:制造业
】 ? FAR≥0—.,。。8
— , 15%≤—G,≤25%《
】。D,≥30%
【 《 ,≤2:0,%
!
》
— 10
】。 《非金属化《工业
— ?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11!
—。 电子机》械制造业
—
? FA—。R≥:1.0
《
, 1【5,%≤G≤2》5%
》 D≥【30%
— ? ≤?。20% 《
【
—
1】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FAR≥1》。.,0
? 《 15%≤G【≤25%
】 《D≥3?0%
】 ≤20%
!。 《。
,
:
】 1《3
!。。通用厂房
】 》FAR≥0.—8
?。 《 , 15%≤G≤25!%,
— D≥30%【
,
— ≤20《% :
?
】
? 《 14
— , ? 工业研发 【
《 : 2.5》≥FAR《≥1.0
》
《。 2《0%≤G≤30%
!
, D≥3!0%
— ≤》20%
》
!
?
: 15【
《 : :一般:仓库
! FAR≥0.】8
》 10%≤G!≤20%
!。 , D≥4》0%
《 ≤15!%
》
】
:。 《。 16
— 》。 物:流仓库
【。 FA【R≥1.0
】 10【%≤G≤20%【
】D≥50%
! : ≤15%
!
—。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 ,。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
,
, , :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FAR--—-----容积率 ! 《D-------】。。建筑密度 】 G----【---绿地率
第!二十四条 》 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 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1.2
!
》
》。。 》 大:。于等于2
】 2.0
】。
?
—
:
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