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
表】三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序号】。
:
, 》 分类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建筑《密度
《。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 1
!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FAR≥》0.5
》 : 1》5,%≤G?≤25%
》
D】≥30%《。
】≤20%
【
!
!2
】 回收?加工业
【 , FAR≥】。0.5?
【 15%≤G≤25!%
? : D≥—3,0%
?
》 , ≤20%》
》
》
》 》 ,3
!木材及造纸业
】
? FA—R≥0.6
】 15%】。≤G≤25%
【
D】≥30%
! : ≤20%
】。 :
—。
—。 4》
】石油化工业 —
F!AR:≥0.6《
: : : :15%≤《G≤2?5%:
《 《D≥30%
—
《 ≤20% 】
】 : ,
》 5
【 , 《 机械?设备制造《业 :
: ? FA》R≥0.6》
】15%≤《G≤25%
! D≥3【0%
》 ≤20%!
》
】
? 》6
》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 FAR≥0【.8
?
《 15%≤G】≤25%
【 : D《≥30%
】。。 《≤20%《
!
! 7
!。 印刷文教制造!业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8
! 纺织服装】。业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
— 9
】 《医药制造业》
—。 ?。FAR≥0.8
! ? 15》%≤G?≤25?%
》 ? D≥30%—
:。 , ≤—20% 《
? :
! , 《 10
! 非金属化—工业
! , FAR《≥,0.8
! 15%≤G≤2!5%
—。 ?。 D:≥30%
】 《。≤20%
—
: ?
《。 :
1!1
】 电子?机械制造业
! 《 FAR≥》。1.0?
》 1《5%≤?G,≤,25%
—。 D≥3】0%
! ≤20《%
《 《
! : : 1: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FAR!≥1.0
— 1【5%≤?G≤25%
【 D【。≥30%
】 ≤》20%
【
《
】 : 1《3
】 通用厂房 —。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 14
】 工业研—发
【 2《.5≥FAR≥1.!0
!20%≤G≤30%!
《 D≥—30%
! ≤20》%
—
【
《 》15
【 一般仓—库
?
? FAR【≥0.8
— 1【0%≤G≤2—0%
【 ?。D≥40《%
— ≤《15%
—。 :
》
】。 16
! : 物流?仓库
】。 FAR≥1】.0
】 :。。10%≤G≤2【0%
! ,D≥50%》
? 《。 ≤:15%
!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
?。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FAR---】----容积—率 》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 —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小》于2
《 1.2!
—
,
?
?
, ? ?大于等于2
【。 2.0!
?
—
:
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