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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 表—三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 序号 ! 分类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 1 】 ,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FAR】≥0.5 》。 : 15【%≤G≤25%【 】D≥30%》 — , ≤:2,0,% 】 》 】 ,2 《 : , 回收《加工业 !。 FAR≥0.!5, : 《 15%》。≤G:≤,25% 【 D》。≥30% !。 : ≤:20%? — : 《 】 3 》 木材及】。造纸业 【 , FAR≥】。0.6 ! 1?5%≤G≤25% ! D】≥30?% !≤20% 》。。 《 ? : 》 《 4 ! 石油《化工业 —。 FAR!≥0.6《 》 15%≤G≤!2,5% 》 D≥3】。0,% 《 , , ≤2》0%: 【 ! : 5 【 机械设】备制造业 — 【。FAR≥《0.:6 : 1】5%≤?。G≤25% 】 ? D≥3》0% ? 《 ≤20—%, ? 《。 : 《。 ? 6 【 ,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 F!。AR≥0.》8 》 , : 15%≤G—≤25% ! ?D≥30% 】。 ? ≤20%— : , 】 , 】 7 ! 印刷文教制造【业 【 FAR≥0】。.8 ? 》 :15%≤G》≤25?% — ?D≥3?0% ? ? ? ≤20% ! ? 》 : , ? 8 【 《 纺:织服装?业 ?。 ? FAR≥0!.8: , , 15%!≤,G,≤,。25% ! ,。 D≥30% ! ≤—20:% : ! 》 —。9 ? : 医药制造】业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 , : , 10 】 ? ?非金:属化:工业 — 《 F:AR≥?0.8 【 15—。%≤G≤25% ! D【≥30%《 】≤2:0% ? 》 , ! 》11: , 》 电子机械制造业! , , F】AR≥1.0 【 , 》 15%≤G≤2】5%: ? 《 D≥30% ! ≤—20%? ! 》。 : 12 !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FAR≥1.—0 — 15%≤G≤!。25% 》。 : ? ,D≥:30% 【 : ≤20》% : ? 》 》 , : 13 【 ? 通用厂房 ! 】FAR≥0.—8 !15%≤G≤—25% — D≥3】0%: : ≤【。。20%? 》 : 【 , 14 ! 【工业研发 ! 2.5≥F!AR≥?1.0 【 20%≤】。G≤3?0%: — D≥30—% ? : : , ≤20《% — 【 : , 15 ! 《 ?一,般仓库 ! F《AR≥0.8— : : 10%【≤,G≤20% 】 《 D:≥40%《 【 ≤1?5% — , 【 】16 ? 《 : 物流仓库 — 】FAR≥1》.0 】 10%≤G≤2!0% 】 D≥50% 】 《 ≤《。15% ! ?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 ,。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 》第,二十四条 》 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 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1.2! : ? 】 》 大?。于,等于:2 !2.0 》。 ? , 》。 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