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 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
第:。二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 —
表?三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序号
】
【分类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
】 : 1
?
—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 ? FAR《≥0.5
!。 15》%≤G≤《。25%
【。 D≥—30%
— 《 ≤20《%
》
】
》 2
! , 回收加—。工业
》 , FA【R≥0.5
! 1》5%≤?。G≤25%
—。
》 D≥《30%
》 , 》≤2:0%
《
!
】 3
《
?。 木材及造纸!业
《 : FAR【≥0.6
【。 1—5%≤G≤25%
!
【D≥30《%
《。 ≤2【0%
— ,
—。
》 , 《4
《 石—油化工业 》
: , ? FAR≥0.】6
? ? 15%—。≤G≤25%
【
? D≥30%!
— ≤20% 【
》 ,
【
? 《5
— :。 机械设备制造业 !
》 ?FAR≥0.6
】
, 15】%≤G≤25%
! ? ?D≥30%
! ≤》20:%
】
! 6—
? , :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
》
【7
— ?印刷文教《制造业?
《 FAR】≥0.8
》
》 1?5%:≤,。G,≤25%
— , D≥3】0%
》 ≤2【0%
【
【。
》 8
—
纺】织服装业
】 FAR】≥0.?8
—。 ?。。。15%?≤G≤25%
【
《 : D≥?30%
— 《 ≤20%》
:
《
》
! 9
— : 医药制造业 】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 10
【
非金!属化工业
【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
【 11
— 电—子机械制造业 【
】。FAR≥1.0
! —15%≤G≤2【5%
《 ? D≥30%】
— ≤2《0%
!
《 :
?。 : 1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 FAR≥1.0!。
? : , :15%≤《G≤25%
】。 ?。 D≥30%【
? , : ≤20%—。
【
—。
《 : 13
》
,。 》 通用厂房
【
? F》AR≥0.8
】 》。 ,15%≤《。G≤25%
! : D≥3》0%:
,
? ≤20%】
?
— ?
《。 14
! 工业研!。发
】 2?.5≥FAR≥1.!0
《 20%≤!G≤30%
【 《 :D,≥30%
— 》 ,≤2:0,%
【。
》
】。 :15
?
《 一《般仓库
》
【FAR≥0.—8
】 10%≤G≤2】0%
【 D≥》40%
》 ≤【15%?
》。
:。
—
》 :16
》。 ? 物流仓库—
》 : FAR》≥1:.0
! 10?%≤G≤20%
】
, D≥5!0%
【 ≤15—%
?
】
?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 ,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 G----!---绿地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 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1.2?
,
【
》。。
— 大于等于2
【
, 2【.0
】
【
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 】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