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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 】表三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序号 《 【分类 ?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 1 】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F?。AR:≥0.5 》 【15%≤G≤2【5% 】 D≥3》0% 《 ≤2】0% 《 】 ? , 》 2 ! 回收加》工业 》 ? FAR≥0.!5 !15%≤G》≤2:5% ! D≥30% ! ≤—20% 《 】 : : : : , 3 【 , 《木材及造纸业— 【 FAR≥0【.6 ? — 15%≤G—≤25% ! D≥30% ! ≤2!0% — 【 —。 : 4 【 石油化工业! —。。 FAR≥0】.6 【 ?15%≤G≤—。25:% !D≥3?0%: — , ≤20% 【 —。 , ? 【 5 【 机械设备制!造业 ? ? 》FAR?≥0.6 ! : 15%≤G≤2】5% 【 D≥30【% !≤20%《 : —。 — ? 6 — : ,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 F?AR≥0.8 】 15%!。≤G≤25%— 】D≥30% ! ≤20% ! , — 【 7【 : 《 印刷《文教制?造,业 《 ,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8! , : 纺织【服,装业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9 : :。 医药制造!业 ? F】AR:。≥0.8 【 , 15—%≤G≤《25% 》 ?。 ?D≥3?0%: ? , : ≤20》% 《 , 》 《 ? 10 】 — 非:金,属,化工业 【 FAR≥!0.8 】。 15%≤【G≤:25% — , :。 , ,D≥:30% — ≤—20% 《 【 , : : 《 11 】 —电子机械制造业【 】 FAR≥1.0 ! ? 15%≤G!≤25%《 《 ? D≥30》。% 》 ≤2—0% 》 》。 — ,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FAR≥1.0 】 【15%≤G≤25%! , 》。 D≥30% 】 — ≤20% 】 ?。 , 【 1】3 【 通用厂房 【 】FAR≥0.—8 — , 15%≤—。G,≤25% 】 D≥—30% 《 , —≤2:0% ! 《 ? 》。 14《 , 》 :工业研发 】 《 ,2.5≥FAR≥】1.0 【 : 20《%≤G≤30% 】 D】≥3:0% ! ≤20《%, 》 — : : 15】 —。 一般《仓,库 ! F:AR≥0《.8 ! 10%≤G≤2】0% — D≥—40% — 《 ≤15%》 , 》 】 : 16 ! 物流仓】库 : F!AR≥?1.0 】 10》%≤G≤20% 】 【D≥50% 【 ≤【15% 】 【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  :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FAR--】-----容积率】 ,    D-—------建【。筑密度   —。   ?G---《----绿地—率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 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2 【 1.!。2, 】 《 《 大》于等于2 】 《2.0 】 — 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