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第?二十条 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
表—三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 序号
! 分类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 1
】 ,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FAR】≥0.5
》。
: 15【%≤G≤25%【
】D≥30%》
— , ≤:2,0,%
】
》
】 ,2
《 : , 回收《加工业
!。 FAR≥0.!5,
: 《 15%》。≤G:≤,25%
【 D》。≥30%
!。 : ≤:20%?
—
:
《
】 3
》 木材及】。造纸业
【 , FAR≥】。0.6
! 1?5%≤G≤25%
!
D】≥30?%
!≤20% 》。。
《
?
:
》 《 4
! 石油《化工业
—。 FAR!≥0.6《
》 15%≤G≤!2,5%
》 D≥3】。0,%
《 , , ≤2》0%:
【
! : 5
【 机械设】备制造业
—
【。FAR≥《0.:6
:
1】5%≤?。G≤25%
】 ? D≥3》0%
?
《 ≤20—%,
? 《。
: 《。
? 6
【
, 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 !
F!。AR≥0.》8
》 , : 15%≤G—≤25%
! ?D≥30%
】。 ? ≤20%—
:
,
】 ,
】 7
! 印刷文教制造【业
【 FAR≥0】。.8
?
》 :15%≤G》≤25?%
— ?D≥3?0%
?
? ? ≤20%
! ?
》
:
, ? 8
【 《 纺:织服装?业
?。
? FAR≥0!.8:
,
, 15%!≤,G,≤,。25%
! ,。 D≥30%
! ≤—20:% :
!
》 —。9
? : 医药制造】业
?
F】AR≥0.8—
》 15%≤G≤!25:%
》 D≥3【。0%
《 ≤20!%
》。
《
: ?
,
: , 10
】 ? ?非金:属化:工业
— 《 F:AR≥?0.8
【 15—。%≤G≤25%
! D【≥30%《
】≤2:0% ?
》 ,
! 》11:
,
》 电子机械制造业! ,
,
F】AR≥1.0
【
, 》 15%≤G≤2】5%:
? 《 D≥30%
! ≤—20%?
!
》。
: 12
!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FAR≥1.—0
— 15%≤G≤!。25%
》。 : ? ,D≥:30%
【 : ≤20》% :
?
》
》
, : 13
【
? 通用厂房 !
】FAR≥0.—8
!15%≤G≤—25%
— D≥3】0%:
: ≤【。。20%?
》 :
【
, 14
!
【工业研发
! 2.5≥F!AR≥?1.0
【 20%≤】。G≤3?0%:
— D≥30—%
? : : , ≤20《%
—
【
:
, 15
!
《 ?一,般仓库
! F《AR≥0.8—
: : 10%【≤,G≤20%
】 《 D:≥40%《
【 ≤1?5%
— ,
【
】16
?
《 : 物流仓库 —
】FAR≥1》.0
】 10%≤G≤2!0%
】 D≥50%
】
《 ≤《。15%
!
?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
,。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
》第,二十四条 》 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 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1.2!
: ?
】
》 大?。于,等于:2
!2.0
》。 ? ,
》。
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