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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 第《十三条 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     (】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    《(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  :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 ,。 (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