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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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 ,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 , (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 (—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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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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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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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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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 ?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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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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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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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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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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