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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 第十》三,条 : 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 第十四条 —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 ,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    (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 , ,(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