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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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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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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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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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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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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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表—一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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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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