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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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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
【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 (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 ? (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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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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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 :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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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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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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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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