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十三】条 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 ,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 (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 (—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 : :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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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十七条 !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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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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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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