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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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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二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集中【供水
!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村?镇环:境
—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
! —第三十条《乡 : ,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和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不得【损坏:
》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档案对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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