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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 》    《第十八条 》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    》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