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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     !第十八?条 :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   》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 , ,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 ,    》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