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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 》 ,。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  —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 ?   ?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   ?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   【  第二十三条【。 ,。。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