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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 【。。 ,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    【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 , :。     —。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 , ,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