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
《
: ,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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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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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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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 ,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 《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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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 ,。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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