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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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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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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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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 :。 ?。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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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翻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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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六条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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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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