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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村镇规《。划的实施 【    《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    —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  :第十四条《 ,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  村?民翻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