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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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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 , 第十四条】。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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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翻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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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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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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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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