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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 : ? ,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 ,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村民《。翻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五条 【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