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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   ?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 , ,第十四条《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    —。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村民:翻,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