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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 ,。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   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    ! (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省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上】街,。区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书面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已?。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三十六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三》十八条 《沿城:乡规划道路、轨道】交通、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办理相《关公共用地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