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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  : 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   》。  (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省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上《街区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已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沿》城乡规划道路—、轨:道交:通、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办理?。相关公共《用,地手续 》 第三十九条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  :   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