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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     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一)书面《申请;  —   (《。。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省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上街区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已【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第三十八条 !。沿城乡?规划道路、轨道交通!、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办理【。相关公共用地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