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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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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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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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一)书—面申请;
》
: (《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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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省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上街区【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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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书面申《请;
《 (二)选址!意,见书;
《
《 (三)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四)《。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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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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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已,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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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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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 沿城乡【规划道路、轨道【交通、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办理相关公共用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 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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