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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  :  进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及跨县【(市)、区的—输油:、输水、输气—等管线工《程和重要《。的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确需?进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宅基地证】;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六条 —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五十】二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建或者监理—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监》理  《   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放验【线资料; 》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