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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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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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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进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及跨县【。(市)、区的输油】、,输水:、输气等管线工【程,和,重要的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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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面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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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确需进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宅基地证《。;
?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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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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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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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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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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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六条 —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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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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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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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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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建或者监理》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监理
! 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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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放验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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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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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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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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