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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   进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及跨县(市)【。、区的输油、输水、!。输气等管线工—程,和重要的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确需进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宅基地证【;,    》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  】。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 ,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 第五十二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建】或者监?理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监理》 ,     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放验线资!料;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