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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 ,   进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及:跨县(市)、区【的输油、《。输水、输气等—管线工程和重—要的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书!面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确需【进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宅基地【证;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五十二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建或者!监理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监理 》    《 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放验线—资料;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