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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 ,   ?进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及跨县《。(市)、区》的输:。油、输水、输气【等管线工程和重要】的,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确需?进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宅【基地证;   】 ,。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 第四十六条 】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五十二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建或《者,监理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监,理     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放验线》资料;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