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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进行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及跨县(市)、【区的输油、输水、】输,气等管线工程—和,重要的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确【需进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宅基地!证;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住宅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 第五十二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开【工手续 《     申请房屋!预售许可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建或《。者,监理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监理《   《  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 ?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放验线资料; 】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