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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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上街区的总》。体规划?由县、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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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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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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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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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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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 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县(市)、【上街:区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审批
【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上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镇、上街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县、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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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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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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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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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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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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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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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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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 ,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二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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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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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 ,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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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制作城市设计导】。则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制作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导则、图》则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别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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